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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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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67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9日11:18:13 打印此页 关闭

  合爱卫〔2017〕4号
  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春季是鼠类繁殖的高峰期,是灭鼠防病的最佳时间。为有效控制鼠密度,减轻鼠害,预防鼠类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开展201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灭鼠工作应贯彻“有鼠灭鼠,无鼠防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灭鼠活动后应达到:鼠密度以街道为单位控制在鼠夹法测定1%以下,或鼠迹法测定2%以下;外环境抽查2000米延长线,发现鼠洞不超过5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合格率在95%以上。灭鼠工作要在控制鼠密度的同时,重视居民区、公园、绿地、建筑工地、下水道、化粪池周边等重点环境堵塞鼠洞,以及清理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饮食店、医院、粮库、仓储、农(集)贸市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鼠粪、鼠洞、鼠咬痕、鼠尸等工作。
  二、活动组织
  (一)时间安排。
  灭鼠活动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4月9日),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灭鼠投药员技术培训、准备药械、灭鼠前密度调查等。
  第二阶段(4月10日至4月18日),统一投药灭鼠。
  第三阶段(4月19日至4月30日),组织灭鼠后的鼠密度调查,开展检查考核。
  (二)责任分工。
  灭鼠活动按照“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药械、统一投药时间、统一检查考核)的方法开展。各街道(镇、乡)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区开展灭鼠活动,检查灭鼠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建设、林业和园林、城管、商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政道路下水道、建筑工地、城市防洪设施、公园、园林绿地、垃圾中转站、处理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店等公共场所灭鼠工作的督查管理,各级卫生部门除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灭鼠工作外,还要督促各级医院做好可能误食鼠药人员的救治准备工作。市、区爱卫办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灭鼠技术指导、灭鼠前后鼠密度调查、灭鼠效果评价等工作。
  (三)经费筹集。
  根据《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85号)第五条规定,市、区爱卫办灭鼠专项工作经费及公共无主区域灭鼠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本单位和家庭的灭鼠费用。
  (四)人员组织。
  灭鼠投药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灭鼠投药员实施。灭鼠投药员由街道(镇、乡)负责组织、登记与管理,各区负责对投药员的培训,小单位应有1-2名灭鼠投药员,大单位每个重点场所应有1名灭鼠投药员。鼓励灭鼠重点行业单位委托有害生物控制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可由街道聘用专业消杀机构(PCO公司)负责灭鼠投药工作。
  (五)药械供应。
  本次灭鼠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慢性抗凝血杀鼠剂。不易投药场所可使用粘鼠板(精装板)、鼠夹等捕鼠器械。各单位应通过所属区、街道、乡镇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鼠药供应商、服务商要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急性剧毒类杀鼠剂;对违规者,有关部门一经查明,将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在规定使用的鼠药品种之外的其它灭鼠药品,活动期间一律暂停使用。
  (六)设施建设。
  各区、开发区爱卫会要组织街道(镇、乡)完善建成区范围内“防鼠毒饵站”的建设。要对市区已经建成的毒饵站加强管理,已经损坏的要及时修补;对辖区内单位毒饵站密度不达标的要及时增补。在全市统一灭鼠期间,要保证站内毒饵量,确保灭鼠效果。
  (七)检查考核。
  各区、开发区爱卫会要组织各街道(镇、乡)对辖区单位灭鼠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各街道(镇、乡)要至少确定1名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检查员,加强辖区灭鼠督查,对灭鼠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绝灭鼠或鼠害严重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资格。
  三、相关要求
  (一)要切实做好灭鼠期间的安全工作,各单位在投药灭鼠中,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鼠药,投药前应进行告示,投药点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用投药装置投放;投药后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死鼠和剩余的鼠药要予以集中深埋处理,确保安全。
  (二)要结合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和年度“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社区)”评比工作开展灭鼠活动,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单位和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各类餐饮经营单位鼠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防鼠设施合格率达到95%以上。要将灭鼠活动同环境卫生整治结合起来,认真清理卫生死角和鼠类孳生场所。
  (三)四县一市参照本通知,组织开展本县(市)的灭鼠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爱卫办于5月10日前向市爱卫办报送灭鼠活动总结,邮箱:hfawb@163.com。
  合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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